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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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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7228號吳秋凉(即白清榮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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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丁字第272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秋凉(即白清榮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22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秋凉(即白清榮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禁止債務人白清泉(即白清榮之繼承人)、白錦霞(即白清榮之繼承人)、白錦自(即白清榮之繼承人)、吳秋凉(即白清榮之繼承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白清榮(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ooooo號)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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