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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219號童陳菜幸(即童仁杰之繼承人)之支付轉給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乙字第1502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童陳菜幸(即童仁杰之繼承人)之支付轉給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2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童陳菜幸(即童仁杰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節本:
債務人童陳菜幸(即童仁杰之繼承人)對第三人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之勞工退休金(遺產)債權,在新台幣34,081元(以實際可收取時金額為準)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