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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426號寰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韋迪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3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韋迪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42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韋迪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中平
相 對 人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韋迪
相 對 人 王逢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王韋迪、王逢祥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捌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韋迪、王逢祥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