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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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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46號朱金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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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金英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5月2日家事法庭函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5月2日家事法庭函各 1 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朱金英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朱金英應按時到場。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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