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740號周慧茹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2年度訴字第57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慧茹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4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慧茹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劉宇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74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彭昱愷
被 告 周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訴字第152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參萬零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股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