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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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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740號周慧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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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2年度訴字第57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慧茹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4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慧茹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劉宇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74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彭昱愷    
被   告 周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訴字第152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參萬零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股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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