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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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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365號江薪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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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交113聲字第36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江薪煌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365號江薪煌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江薪煌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薪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薪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附件: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檔案下載

  •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pdf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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