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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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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3191號張木發、胡秀春之執行命令、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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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辰字第1731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木發、胡秀春之執行命令2件、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3191號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木發、胡秀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張木發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㈡執行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胡秀春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㈢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主旨):檢送債務人張木發、胡秀春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㈠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就是否執行此項標的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㈡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否則本院得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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