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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945號黃勝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小字第19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勝楷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945號原告曹士軒與被告黃勝
楷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945號
原 告 曹士軒
被 告 黃勝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