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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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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945號黃勝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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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小字第19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勝楷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945號原告曹士軒與被告黃勝
          楷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945號
原   告 曹士軒  
被   告 黃勝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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