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59號王紹安(原名王安白)之判決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3年度訴字第18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紹安(原名王安白)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紹安(原
    名王安白)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5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魏兆廷  
被      告  王紹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捌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