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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59號王紹安(原名王安白)之判決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3年度訴字第18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紹安(原名王安白)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紹安(原
名王安白)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5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魏兆廷
被 告 王紹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捌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