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1566號許智凱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樂113簡字第156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許智凱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566號許智凱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許智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 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林科達
股別:樂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智凱 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智凱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黑色側背包壹個、手機充電器貳組、現金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科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略)
附件:
(略)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