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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887號吳家慶之一般通知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宙字第2118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吳家慶之一般通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887號債權人吳昱輝與債務人吳家慶間給付代墊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以北院英112司執宙字第211887號之一般通知函,其中說明一之「債務人吳家東」應更正為「債務人吳家慶」,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