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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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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3108號馬吉盛之處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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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黃字第1531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馬吉盛之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3108號債權人鄭秀梅等與債務人馬吉盛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主旨:本院定於113年7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二至七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26
  • 更新日期:113-05-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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