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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5430號黃偉綸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洪字第354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偉綸(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543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偉綸(遷出國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黃偉綸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公司股務代理部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尚未領取之股金、股利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 發布日期:113-05-25
- 更新日期:113-05-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