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769號吉來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茂光,邱秀梅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17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吉來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茂光、被
告邱秀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7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吉來國際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茂光、被告邱秀梅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賴堅
被 告 吉來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茂光
被 告 邱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