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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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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794號卓峻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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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47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卓峻霆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794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卓峻霆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79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送達代收人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石佳靖  
      嚴偲予 
      吳春龍  
被   告 卓峻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並於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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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5,620×0.369=16,83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5,620-16,834=28,786
第2年折舊值        28,786×0.369=10,62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8,786-10,622=18,164
第3年折舊值        18,164×0.369×(11/12)=6,14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8,164-6,144=12,020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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