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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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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668號林建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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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16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建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建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林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
捌萬參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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