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79號被告陳韋如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3年度訴字第18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韋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7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韋如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陳韋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零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參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伍拾肆萬參仟參佰伍拾壹、壹拾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