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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1778號鄭順贏之更正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177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鄭順贏之113年4月25日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778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鄭順贏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78號
聲 請 人 洪永泰
相 對 人 鄭順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鄭順嬴」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順贏」。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