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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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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000167號黃當發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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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3年度抗字第16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當發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抗字第167號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當發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67號
抗 告 人 洪英彰  
           
相 對 人 黃當發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
日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83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後開第二項聲請之部分廢棄。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抗告人如
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書 記 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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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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