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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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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422號周惠娜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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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訴字第44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惠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2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
    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文友
股       別:甲.股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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