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056號王曉棠之審理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未113易字第5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曉棠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56號王曉棠妨害名譽案件,應受
送達人王曉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王曉棠傳票1件,本件庭期定113年7月5日上午
10時50分於本院2樓第15法庭行審理程序,現由本院刑事
科未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
博愛路13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