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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729號林金源之撤銷視為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小字第7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金源之撤銷視為通知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729號原告李光權(113.3.29歿)
與被告施純堯、林金源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撤
銷視為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