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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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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729號林金源之撤銷視為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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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小字第7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金源之撤銷視為通知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729號原告李光權(113.3.29歿)
          與被告施純堯、林金源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撤
          銷視為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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