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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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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538號盧兆霖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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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25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兆霖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53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盧兆霖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53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吳金城  
被   告 盧兆霖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第四點原告依「現金卡契
約」之記載,應更正為「消費借貸契約」,另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第二頁第13行首「四」及第17行首「五」應更正為「五」及「六
」。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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