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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470號賴俊宏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簡字第34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俊宏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7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賴俊宏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陳俐伃
被 告 賴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