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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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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470號賴俊宏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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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簡字第34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俊宏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7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賴俊宏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陳俐伃  
被   告 賴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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