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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656號劉庸安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禮112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庸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6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庸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姿儀
股 別: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原 告 黃富永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律師
被 告 蕭志勇
劉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3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