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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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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769號吳紹文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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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27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紹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76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吳紹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76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于華  
被      告  吳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參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參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備註:本件起訴之初原告主請求金額為110,036元,嗣減縮為108
,836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超過前揭訴訟費用部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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