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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827號黃秀英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28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秀英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82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黃秀英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8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于華
被 告 黃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