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000045號呂翊寧之裁定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事112年度護字第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呂翊寧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45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呂翊寧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准受安置人甲自民國112年5月7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