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820號朱滿芬、陳子齡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28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滿芬、陳子齡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82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滕忠南、朱滿芬、陳子岱、陳子齡、
滕秀玲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8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 告 滕忠南
朱滿芬
陳子岱
陳子齡
滕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吳慧慈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
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滕忠南、朱滿芬、滕秀玲各負擔五分之一,被告
陳子岱、陳子齡各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