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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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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820號朱滿芬、陳子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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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28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滿芬、陳子齡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82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滕忠南、朱滿芬、陳子岱、陳子齡、
          滕秀玲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8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   告 滕忠南  
      朱滿芬  
      陳子岱  
      陳子齡  
      滕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吳慧慈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
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滕忠南、朱滿芬、滕秀玲各負擔五分之一,被告
陳子岱、陳子齡各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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