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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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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121號陳冠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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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小字第11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冠志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12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冠志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1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朱亞婷
被   告 陳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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