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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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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410號車佩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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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24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車佩宜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4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車佩宜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4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車佩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
合    計          3,640元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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