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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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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2415號髙婉瑜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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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丁字第324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髙婉瑜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241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髙婉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一: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髙婉瑜(身分證統一編
        號:A226767843號)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
        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乘
        願佛教文物事業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附件二:債務人髙婉瑜對第三人乘願佛教文物事業有限公司之每
        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超過新台幣23,579元部
        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按債
        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就假扣押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7司執全714)之分配金額,得依說明四
        方式向本院支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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