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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2946、46987號趙子儀即趙麗珠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壬字第42946、469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子儀即趙麗珠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2946、4698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案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趙子儀即趙麗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
㈠禁止債務人趙子儀即趙麗珠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㈡禁止債務人趙子儀即趙麗珠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