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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8016號盧俊成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甲字第480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俊成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01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盧俊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盧俊成(身分證統一編號:Q○○○○○○907號)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主旨:債務人盧俊成(身分證統一編號:Q○○○○○○907號)所有在第三人○○○證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