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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210號坤泉實業電器行即黃育俊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22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坤泉實業電器行即黃育俊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坤泉實業電
器行即黃育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原定113年5月31日9時28分於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庭期取消。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1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坤泉實業電器行即黃育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