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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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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210號坤泉實業電器行即黃育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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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22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坤泉實業電器行即黃育俊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坤泉實業電
    器行即黃育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原定113年5月31日9時28分於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庭期取消。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1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坤泉實業電器行即黃育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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