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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2122號龍沛然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公字第1521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龍沛然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212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龍沛然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 文
異議人如附表所示編號1、3、7號保險契約應予終止。
異議人其餘聲明異議駁回。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