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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13號陳烱豐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13年度訴字第5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烱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1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烱豐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陳烱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陸仟零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萬陸仟零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算利息本金(新臺幣 )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違約金請求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信用卡 8萬2,080元 7萬9,720元 15% 自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2 小額信貸 45萬203元 45萬203元 13.47% 自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3 小額信貸 17萬3,746元 17萬3,746元 13.47% 自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