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7557號李錦香之期前未合法送達另定分配期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辰字第1575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錦香之期前未合法送達另定分配期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755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錦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期前未合法送達另定分配期日函(主旨):本院改定於113年7月5日上午11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並請依說明三至八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