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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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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000123號連芷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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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丁113審交簡字第12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連芷萱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23號連芷萱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連芷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股   別:丁股
書記官:巫佳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芷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71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連芷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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