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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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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307號雲瓊恩(PELOURSON JEROME CLAUDE)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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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雲瓊恩(PELOURSON JEROME CLAUDE)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7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等事件辦理,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雲瓊恩(PELOURSON 
         JEROME CLAUDE)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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