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78號劉氏安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3年度婚字第7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氏安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78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氏安得於上班日隨時
         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需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