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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61號吳建璋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13年度司聲字第16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建璋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161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建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張志祥
相 對 人 吳建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零三年度存字第一七八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翔1股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