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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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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845號合能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顯宗之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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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84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合能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顯宗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845號變更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合能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顯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茂昌  
相  對  人  合能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素月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顯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楊顯宗」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楊顯宗」。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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