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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聲字第000014號高惟真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3年度店簡聲字第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惟真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簡聲字第14號原告劉金娃與被告高惟真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劉金娃
相 對 人 高惟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1,78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