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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01號翁千貴即翁佩羚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3年度訴字第18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千貴即翁佩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翁千貴即翁
佩羚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0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翁千貴即翁佩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2,88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