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01號翁千貴即翁佩羚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3年度訴字第18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千貴即翁佩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翁千貴即翁
    佩羚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0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翁千貴即翁佩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2,88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