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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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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896號NICHOLAS HONG CHEE HAO即王志豪(馬來西亞籍)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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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小字第18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NICHOLAS  HONG  CHEE  HAO即王志
      豪(馬來西亞籍)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189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NICHOLAS  HONG  CHEE  HAO即王志豪(馬來
      西亞籍)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
      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14時1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
      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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