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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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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996號王明德,白国実穗,利井世昌,利井愛実,利井澄玲,李維祥(即李維光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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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貞112年度重訴字第9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維祥(即李維光之繼承人)、王明德、利井世昌、利井澄玲、利井愛実、白国実穗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996號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易融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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