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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566號何O晴(即何長興之法定繼承人)、何O晴(即何長興之法定繼承人之撤回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15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O晴(即何長興之法定繼承人
)、何O晴(即何長興之法定繼承人)之撤回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566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與被告何O晴(即何長興之法定繼承人)
、何O晴(即何長興之法定繼承人)間給付醫療費用
事件,應送達之撤回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