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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715號黃辛屹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27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辛屹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715號原告張顥霈與被告黃辛
屹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715號
原 告 張顥霈
被 告 黃辛屹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3-05-23
- 更新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