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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1908號鄭菀婷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1219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菀婷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1908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鄭菀婷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函:終止如附件所示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准由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餘款由債務人向第三人收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